美术创作研究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美术创作研究所
第二条 性质:研究所是由美术学院部分专业教师自愿结成,非盈利的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提倡友谊、乐于奉献、勇于创新、谦虚自重、学会宽容、待人真诚,构建一个学术民主、人际关系和谐、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集体,为提升学院和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美术学学科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地址:淮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研究所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美术学院学科的发展;
(二)申请各类课题与研究项目,参加各画种的全国性大展;
(三)开展学科研究活动,举办各种学术讨论;
(四)加强美术学学科的应用;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研究所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究所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所的意愿;
(三)教授或博士,在美术创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研究所聘任部分校外在美术创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为兼职研究人员,聘请部分德高望重、学术斐然、关心支持美术创作研究工作的知名人士为顾问。
第八条 成员入所程序:
(一)提交入所申请表;
(二)经研究所所务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研究所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二)参与研究所的活动;
(三)获得研究所服务的优先权;
(四)邀请专家来所访问权(需先报请研究所所长审核);
(五)入所自愿,退所自由。
第十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研究所的章程;
(二)执行研究所的决议;
(三)维护研究所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研究所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所长一名、副所长两名、学术秘书一名,所长由学院聘任。
第十二条 研究方向带头人和秘书组成所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所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所务委员会会议;
(二)聘任秘书;
(三)检查所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研究所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所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二)成员的审核、顾问的聘任;
(三)制定工作计划;
(四)领导研究所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向成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章程的修改;
(七)决定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所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研究所经费来源:
(一)政府或学校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举办画展活动或定向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与书画有关的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研究所的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所成员、校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美术学院核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所务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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