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规范横向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主动性和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服务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政策咨询、调查论证、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等从国内外自然人、企事业单位、高校、社会团体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学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或教师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政府财政拨款科研项目而从项目牵头单位分配转拨取得的经费以牵头单位的该项目所属类别(横向/纵向)进行判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横向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
(一) 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定。
(二) 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负责合同的洽谈、签约及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三) 主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为产学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 积极组织、协调学校各方面力量,形成团队优势,承接大型科技研发和智库项目。
(五) 对全校横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的履行,协调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项目的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成果统计等工作。
(六) 积极搜集各类需求信息,做好成果宣传推介工作。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或项目组从事的横向项目研究工作,均须经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并加盖“淮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合同文本在科研部网站下载,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签约双方各执两份。
第六条 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校各单位完成的委托项目,取得的成果和申请的专利权利属学校;如果合同约定成果属双方共享,而我校是主要承担者,原则上我方应排列在前。我校与校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横向项目取得的成果,所有权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应明确确定。若合作方提供的开发费用未包括技术封存、效益分享等因素,原则上应成果分享。
第七条 重大科技开发合同和风险性大的合同,应进行法律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合同约定。
第八条 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外,我校各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一律以“淮北师范大学”名义,并加盖“淮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不得以基层单位名义、公章与校外单位签订合同,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款、缓聘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十条 各单位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
(一) 项目主持人: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认真履行合同和责任保证书上各保证事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以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若因不及时反映或隐瞒出现的问题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名誉的,将追究项目主持人的责任。
(二) 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协调和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 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学校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风险责任、违约赔偿条款是否合理,审查涉及校属知识产权条款,审查工作必须在7天内完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或其中一方有异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协同有关单位帮助解决,促使合同顺利完成。若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分管校长汇报。
第十一条 签定合同的程序。
(一) 合同双方商定的合同草案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后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查。
(二) 合同需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人委托代理人(科学研究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盖 “淮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三) 双方签订合同后,将2份合同正本中的1份交科研管理部门编号立项,财务处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项目主持人的组织实施,项目主持人承担履行技术合同的直接责任。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时,须征得科学研究部门同意,由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四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为立项依据,合同生效后,列入本年度学校科研计划,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办理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我方发生责任性违约并需赔偿违约金或经济损失时,项目主持人为主要责任者。若非责任性造成合同不能执行时,则视情况协调相关方共同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行或未能通过验收而引起争议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十六条 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需要鉴定或申请专利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科学研究部指导课题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横向项目合同的约定,按期进行项目结题。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结题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 通过验收、鉴定的;
- 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 合同有效期满一年后,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 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科研部备案。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有关技术资料、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及资料、价值评估报告等,均应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案,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账户及发票管理。
学校财务处按项目设立专用账户,项目经费一律转入专用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开具相关税票。科学研究部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制作横向项目经费卡(本)交项目主持人,并作为项目经费借款或报销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研究经费,全部归课题组支配,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的使用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学校、委托方和项目主持人共同商定后,由项目组自主支配,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仪器购置费、实验室装修费、测试加工费、外协费、专家咨询费、学术交流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差旅费、项目验收与成果申报费、劳务费、办公费、业务接待费、燃油费及租车费、办公用品等。
为保障项目顺利完成,横向项目劳务费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取,合同中未约定的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80%。
横向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参见学校《财务报销办法》。
第二十五条 设备购置与验收
项目负责人使用横向项目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由研发团队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但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归研发团队使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
横向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委托方购买科研设备或硬件的这类固定资产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结题核算。
项目的完成以委托单位的结题报告或验收证明为依据,方可办理结题手续,并接受财务处、审计处和科研管理等部门的联合审计。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费用由项目组承担。项目主持人应高度重视项目合同的严肃性,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合理、合法使用项目经费,认真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再对横向项目进行立项奖励。横向项目经费列入项目单位科研业绩考核和二级分配指标中,也可作为个人科研业绩考核及职称晋升的相关条件,具体按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未在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经费未汇入学校财务账户的横向项目,不享受有关政策。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开始实行。
淮北师范大学
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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