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 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科研机构是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是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是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工作,增强科学研究活力,凝练学术研究方向,打造学术研究团队,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功能与作用,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过申报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含各部委、省有关厅局,下同)或学校批准建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新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研究特色,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研究方向上不与本校已有的科研机构重复;
(二)科研机构负责人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并且是相关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学术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创新思维活跃,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有明确和较为稳定的科研方向和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研人员,一人只能负责一个研究机构,作为核心人员参与的研究机构不得超过两个;
(五)学术梯队成员前期成果比较丰富,主持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六)拥有相对独立或可以依托的办公和实验用房。
第四条 新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设置科研机构,必须由依托学院提交成立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查,并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管理部门。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新成立科研机构的名称、成立目的、意义;研究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研究经费及来源、机构建制和研究力量(包括学术带头人和梯队)、现有的研究基础和特色、研究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相关条件、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等。
(二)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和论证报告,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与外单位联合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应以所依托的学院为主体,与联合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知识产权归属,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我校科研机构要从国家、地方和学校发展需要出发,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有目标、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科学研究要与所属学院的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努力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高级别的科研项目。跨学院的研究机构应担负组织、联络、协调各方面科研力量,承担重点重大项目、进行重大科技攻关的职责。
第七条 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应以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宗旨,积极融入到地方经济建设中,充分发挥高校在政策咨询、社会调查、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提升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效益。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主要为各级各类科研立项经费,亦可以学校名义接受个人或海外学术机构、团体的捐助。
第四章 建制与要求
第九条 学校所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淮北师范大学×××研究所(研究中心或研究基地)。
第十条 科研机构设所长(主任)1名,副所长(副主任)1-2名。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属学术研究机构。经科技部、教育部、科技厅、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配备相关人员,落实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 在科研机构工作的教师必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正常的教学活动,且要充分利用科研机构的资源条件为教学服务,以科研促进教学,并创造条件,使科研机构成为培养本科生和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基地。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建设
第十三条 批准成立的各类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要重视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遴选和培养,使之成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成果孵化中心和社会服务窗口。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要重视研究队伍的建设和学术梯队的培养。要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制订本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每人每年至少应向本机构人员作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报告一次,以创造良好的学术气氛,提高科研人员的业务素质,推动研究机构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十六条 各研究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合作研究、成果转让、社会服务和政策咨询等方式多渠道争取经费。学校不断加大对科研机构的投入,并按照上级批准部门的规定,给予必要的条件支持和经费配套。对于新成立的科研机构,学校提供3万元的启动经费。
第十七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研究机构,科研管理部门和研究机构所在学院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各负其责,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和良性发展。
第六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科研机构实施管理。主要负责全校科研机构建设的规划和布点,协调科研机构关系,对新建科研机构进行论证、审核,组织专家对科研机构的例行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研究机构必须结合所在学院(部门)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需要,制订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并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研究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需更改机构名称,或撤销建制的,应提出书面报告,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所有经我校批准的研究机构外来项目经费均需拨入淮北师范大学财务管理账户,接受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经费卡使用,并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对于未经批准,私设账户的研究机构,学校将依照法律和学校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科研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考核指标分为科研工作指导思想、科研工作规划、科研经费规模、科研工作实绩、科研活动开展及学科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考核程序如下:
(一)校科研管理部门为科研机构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考核组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
(二)对科研机构的考核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
(三)科研成果必须标注机构名称。
(四)考核采取量化打分方式,先由各科研机构提交自评报告,再由考核组对照考核标准逐项检查、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五)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并向全校张榜公布。对于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研究机构,学校分别给予3万、2万和1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考核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设置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人文社科基地等。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科研管理部门责成其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必要的整改。整改无效或不力的,由科研管理部门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撤销其机构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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