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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淮北师范大学 间接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09 09:57:4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科财【2016】39号)和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间接经费的支出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科研工作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间接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分类统一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  除有明确规定外,学校按立项经费的5% 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与科研相关的学术活动;2%用于补偿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其余用于项目组的绩效支出。

第五条  经费预算中有间接经费预算,且有明确的绩效支出预算的,绩效支出按预算批复的额度从项目间接经费中列支。经费预算中有间接经费预算,但绩效支出预算不明确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贡献的大小确定绩效发放数额,从项目间接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中无绩效支出预算的,不得在该项目经费中列支绩效。

第七条  横向项目绩效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在项目结题后,由学校、委托方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约定,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从结余经费中核发。

第三章 绩效发放原则和范围

第八条  总额控制、分次发放的原则。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批复额度,一般按照当年到账经费与总经费的比例,分年度核算绩效支出额度。为充分体现绩效与业绩挂钩,也可选择一次全额发放,但必须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先考核、后发放的原则。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根据项目预算情况和执行进度分年度进行,中期检查合格后方可发放,最后一次一般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提取。

第十条  实事求是、按劳分配原则。绩效支出要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合理增加绩效,体现优绩优酬。

第八条  绩效支出发放范围为项目申请书(合同)中的项目组成员,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参与研究、管理、辅助工作并有实质贡献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绩效分配。

第四章 绩效发放程序

第九条  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科技处审核汇总、财务处核算、校领导签批发放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绩效申请程序:

(一)在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中期绩效考核情况表》,详细介绍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过程中技术研发、技术成果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获得、人才培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经学院组织考核、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与《淮北师范大学科研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一起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二)结题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报《淮北师范大学科研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并提供项目结题证明材料即可办理。项目结题证明材料一般为专家验收意见签字页、验收结果批文(函)等,横向项目以及专项工作、招标买服务等委托项目也可由经费拨付或协议方出具的确认函为结题依据。

(三)绩效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以学校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本单位的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类型和特点,分类组织实施,成立考核小组(课题组人员不得作为本课题的绩效考核小组成员),形成明确的考核意见与结论,填入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科研项目中期绩效考核情况表》并签字,作为绩效支出发放的依据。

第十二条  我校为子课题(任务)承担单位的,原则上参加课题主持单位的绩效考核;如课题主持单位没有组织绩效考核,经课题主持单位同意后,可参照我校为主持单位申请参与绩效考核。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绩效的发放申请及发放方案的合理性,并汇总;财务处负责复核、计税和发放工作。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发放后,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实存在违反规定等情况,对已经发放的绩效支出予以追缴,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相悖的,以国家和省等项目和经费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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