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 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全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我校科教人才优势向创新发展优势转化,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指在校师生,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鼓励在校师生将成果作价入股后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持有企业股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转让收益中学校将按85%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
第二章 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第三条 经学校同意,科技人员可以离开所聘任的岗位创新创业。离岗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保留人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比照同类人员,执行社会保险政策。
第四条 科技人员离岗3年内返回学校的,其聘用岗位可纳入特设岗位管理,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校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发工资待遇。
第五条 科技人员在离岗3年内自愿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学校予以批准,其人事档案交由政府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办理程序按《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章 允许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
第六条 允许科技人员(含兼任学院等二级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担任学院和机关职能部门等处级以上(含处级,下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必须辞去领导职务,给予3年时限以科技人员身份在岗创新创业,3年后根据本人意愿和原行政级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安排相应职务。
第七条 担任学院和机关职能部门处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辞去相应领导职务后创新创业,应办理备案手续。在岗创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备案。持有企业股权的,应在持有股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证明复印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 辞去学校院所和机关职能部门处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5年内(从创办的企业注册起或者持有企业股权起计算)要求重新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先行转让本人股权,并在转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凭证复印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备案。备案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安排相应职务。
第四章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
第九条 建立教师分类评价机制,制定相应的社会服务与推广型评价标准,突出科研成果转化后形成的产值、利润和经济效益的考核权重,不硬性规定教学工作量要求。提高社会服务与推广型职称评审占教师职称评审总数的比例,畅通创新创业科技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实行特殊评审或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学校将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竞聘上岗的重要条件。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应优先竞聘。
第十一条 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优先纳入各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工作平台。
第五章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十二条 支持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科技创业活动,创业之后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免修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以及创业教育类课程,并按规定计入学分。免修课程的范围、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由学校决定。
第十三条 加强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把创新创业能力作为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大力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强化教学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不受申报指标限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引导优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学校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支机构,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物理空间和服务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解释,自2017年1月1日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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