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落实二级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二级纪委监督工作独立性、权威性和规范性,落细落实监督责任,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关于推进省属本科院校纪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纪委”是指在二级党组织设立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二级纪委监督工作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用足用活第一种形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激发担当作为。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二级纪委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一)组织协调责任。根据上级纪委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同级党委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同级党委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抓好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强化督促检查。
(二)警示教育责任。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对党员干部和党员在作风和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约谈提醒等方式,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切实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开展常态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筑牢党员思想防线。
(三)作风建设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党政事务公开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本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取酬、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聚焦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侵害师生利益行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
(四)监督执纪责任。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和本单位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师德师风、学生奖助学金、评先评优等工作的监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对本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制度建设责任。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举措,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制度权威性,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三章 履责方式
第五条 开展廉政谈话和约谈提醒。二级纪委书记应经常性与领导班子成员沟通交流,与科级干部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协助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职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必要时协助同级党委开展政治监督谈话。
第六条 参加或列席会议。二级纪委书记或副书记通过参加或列席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办公会等研究“三重一大”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相关会议,出席下一级党组织组织生活会等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开展专项督查。及时跟进所在单位关于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监督,对查找的廉政风险、制度漏洞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定期报告工作。二级纪委每年向校纪委书面报告工作一次,包括同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对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督促召开民主生活会。二级纪委书记要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本单位接受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予以说明,受到诫勉谈话和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作出深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条 接受述责述廉考核。根据校纪委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考核准备工作,接受考评监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两个为主”要求,规范二级纪委设置。二级纪委书记的选配、考察、考核以学校纪委和组织部门为主,调任其他岗位要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指导。学校纪委要切实加强对二级纪委的领导、指导和服务,建立学习培训、沟通交流、座谈研讨、调研分析等机制,强化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 开展学习研讨和教育培训。校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全校纪检工作例会,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性集中培训,组织开展政策学习和工作研讨,抽调二级纪委纪检干部参与专项工作监督、信访接待、执纪审查、党委巡察等工作,以干代训,不断提升其思想政治素质和监督执纪能力。
第十四条 二级党委要积极支持同级纪委履责,经常听取二级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支持纪委履职尽责。
第十五条 完善议事决策机制。二级纪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和事项须由纪委委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二级纪委要加强自身政治建设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监督执纪能力,坚决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在二级党组织中设有纪检委员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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